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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110年09月28日)
第 26 條
少年法院得囑託其他少年法院,就繫屬中之少年事件為必要之協助。

少年法院因執行職務,得請警察機關、自治團體、學校、醫療機構或其他機關、團體或適當之人為必要之協助,並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徵詢意見,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

少年法院召開前項會議,認有行專家諮詢之必要時,得以電話、請其到院、參與會議或其他方式,請專家提供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