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 條
少年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轉介適當機關(構)、團體或個人進行修復前,應說明轉介修復之性質,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之同意,並告知得諮詢律師,且必要時,得由通譯協助。
參與修復程序未達成協議,或未履行協議,均不得作為裁定認定事實或處遇決定之依據。
第一項受轉介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於進行修復前,應注意下列事項,並告知參與者知悉:
一、對少年個人資料及少年事件之記事或照片應予保密。
二、對修復程序期間非公開進行之討論,除當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參與修復程序以外之人揭示相關訊息。
三、未成年人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