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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110年09月28日)
第 32 條
少年法院開始審理之裁定,得於調查時以言詞為之,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其經到場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同意者,得即時開始審理。

前項即時開始審理情形,於少年之輔佐人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時,少年法院應另行指定審理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