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110年09月28日)
第 33 條
第一次審理期日之傳喚通知書,除下列情形外,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一、依前條規定即時開始審理者。
二、經到場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同意進行審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