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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110年09月28日)
第 39 條
審理期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少年法院認為應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少年已滿二十歲而應依本法第四十條前段裁定之事件,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審理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