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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110年09月28日)
第 53 條
諭知安置輔導處分之裁定書,應於主文中指明受交付之機構或處所名稱。

前項情形,如受交付機構或處所無法接受少年,應由少年法院另以裁定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