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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110年09月28日)
第 54 條
諭知保護處分之裁定書,應於理由內分別記載下列事項:
一、認定應付保護處分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對於少年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三、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諭知保護處分所審酌之必要性、相當性及執行方法之理由。
四、對於少年調查官到庭陳述意見不採納者,其理由。
五、諭知沒收或附隨處分者,其理由。
六、適用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