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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110年09月28日)
第 55 條
少年法院為親職教育輔導處分之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準用第二十條之規定。

諭知親職教育輔導處分之裁定書,應於主文中指明其執行之時數,並得準用第二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