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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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110年09月28日)
第 59 條
少年保護事件經抗告者,收容中之少年應連同卷宗及證物,一併護送抗告法院。
抗告法院受理少年抗告事件,除抗告不合法定程式或顯無理由而應裁定駁回外,得準用有關少年法院調查及審理之規定,並通知少年調查官再為調查。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少年法庭對於抗告事件,除有由原裁定法院續為調查之必要外,應自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