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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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110年09月28日)
第 9 條
少年法院之法官、書記官、通譯之迴避,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之規定。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之迴避,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書記官迴避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