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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92年01月22日)
第 10 條
少年法院(庭)為執行同行,實施勘驗、搜索、扣押,或因執行其他職務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式,請求司法警察機關為必要之協助,司法警察機關應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