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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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92年01月22日)
第 17 條
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發生法律上疑義時,得隨時以書面、言詞、電話或傳真文件,請求法官解答或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