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92年01月22日)
第 19 條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對於辦理該管區少年事件,應隨時聯繫,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