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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92年01月22日)
第 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如需經法官同意始得於夜間詢問少年者,應先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法官許可,並將許可之書面、電話紀錄或傳真覆函附於警卷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