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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92年01月22日)
第 8 條
少年事件與一般刑事案件相牽連者,司法警察機關應分別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處理及該管檢察署偵辦,並應於各該移送書內分別敘明。證物如無法分別移送者,尤應註明其去處,並應製作影本、繕本或照片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