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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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1月13日)
第 2 條
受戒治人應收容於戒治所,執行戒治處分。戒治所附設於(軍事)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者,應與其他收容人分別收容。
受戒治人為女性者,應與男性受戒治人之收容嚴為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