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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四 章 管理 ( 112年01月13日)
第 21 條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

飲食不得送入。但下列節日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一、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
二、一月一日、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

前二項限制送入必需物品、飲食之種類、數量及其相關規定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