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二 章 入所
( 112年01月13日)
第 5 條
受戒治人入所時,應調查其入所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應備文件。如文件不備時,得拒絕入所或通知補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