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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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 111年03月01日)
第 4 條
法院、檢察署作為遠距訊問之法庭,得依業務狀況,指定時間供遠距訊問專用,以半小時為一時段,每次訊問最多可申請二時段。
前項每次訊問之個別或全部時段時間,必要時得經遠距端之法院或檢察署首長核准延長或縮短之。
其他政府機關(構)得準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