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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 111年03月01日)
第 5 條
法官、檢察官依第三條第一項進行遠距訊問前,應親自或授權書記官,利用遠距訊問相關排程系統,於訊問前一日下午三時前,登記使用訊問端法庭及遠距端法庭或處所,並通知證人準時至遠距端法庭或處所應訊。

因案情需要須依第三條第一項緊急訊問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由訊問端機關先行與遠距端機關(構)協調。

第一項排程之登記,以登記順序在前者優先選擇,如同一日登記之排程已滿,該日之排程即不受理登記。

依第一項排程登記後,如有異動之必要者,法官、檢察官應利用該系統為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