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 111年03月01日)
第 6 條
遠距訊問之證人應依法具結者,由遠距端機關(構)協助或證人自行將結文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訊問端機關。

前項結文原本,由遠距端機關(構)協助或證人自行,於訊問後十日內,補送訊問端機關。但未經補送、結文佚失或於補送結文原本加記其他文字或圖畫者,不影響已依法具結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