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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 111年03月01日)
第 8 條
證人請領日費或旅費者,應由遠距端機關(構)協助或證人自行將業經證人簽名並填載完成之申請書兼領據,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訊問端機關;訊問端機關審核後,得以直接匯入帳戶或其他方式支付。

前項之旅費,以證人自其所在地至遠距端處所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