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96年07月04日)
第 9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