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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 108年03月15日)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指一切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

本辦法所稱揭露,指公開以外,揭示、提供或其他足使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