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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 111年10月28日)
第 13 條
法院如認為提起救濟無理由者,應予駁回;有理由者,應將該刑事有罪判決、單獨宣告之裁定或處分、有關追訴之處分經提起救濟之部分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