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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 111年10月28日)
第 8 條
管轄法院審理促轉救濟案件,為審查提起救濟是否合於法律上之程式,應依職權調取或命提出證物,或就必要之事項,請求該管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