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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 111年10月28日)
第 9 條
法院審理促轉救濟案件之調查,以就該刑事有罪判決、單獨宣告之裁定或處分、有關追訴之處分業經提起救濟並指摘符合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事由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