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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 109年06月19日)
第 10 條
機關、學校、工廠、商場、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公私團體、機構之員工或居住人,或公寓大廈之居住人為應受送達人時,郵務機構送達人得將傳票付與送達處所內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接收郵件人員,視為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接收郵件人員為與應受送達人利害相反之訴訟關係人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