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 109年06月19日)
第 11 條
郵務機構送達之傳票由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收時,應於送達證書上註明其姓名及與應受送達人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