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 109年06月19日)
第 12 條
停泊港埠船舶之船員為應受送達人時,郵務機構得將傳票付與該船舶所屬之機關(構)或公司接收郵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