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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 109年06月19日)
第 3 條
郵務機構送達傳票,以送達地設有郵務機構者為限。

前項送達地為不按址投遞區,得以通知單放置應受送達人所設路邊受信箱、郵務機構設置之公用受信箱或應受送達人指定之處所,通知於指定期間內前往最近之郵務機構領取。經通知二次而逾期不領取者,得註明緣由,退回原寄法院或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