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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 109年06月19日)
第 4 條
交由郵務機構送達之傳票,應加具封套,並納足所需資費與回執費,用掛號及附郵務送達證書為之。

前項封套應載明者,除交付送達之法院或檢察署名稱外,限於應受送達人之姓名及地址;採用窗式封套者,其姓名及地址應顯示於正面透明欄內,並注意妥適密封,避免遭他人開拆或窺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