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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 109年06月19日)
第 9 條
郵務機構送達傳票,除別有規定外,應按封套上所示應受送達人及地址行之,並注意第十五條第一項、本法第六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如於日間送達不獲會晤本人,亦無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受領傳票,而有夜間投遞班次者,得利用夜間送達。

前項所稱有辨別事理能力,指有普通常識而非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並以郵務機構送達人於送達時,就通常情形所得辨認者為限;所稱同居人,指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處者;所稱受僱人,指被僱服日常勞務有繼續性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