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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二 節 調查及審理 ( 109年08月27日)
第 21 條
少年法院為執行同行、協尋、勘驗、搜索、扣押或其他職務時,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式,請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為必要之協助,受請求機關應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