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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二 節 調查及審理 ( 109年08月27日)
第 25 條
少年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將傳喚通知書或其他文件準用刑事訴訟文書送達有關規定,囑託司法警察機關或郵務機構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