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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二 節 調查及審理 ( 109年08月27日)
第 29 條
少年法院為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或交付觀察之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第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