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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二 節 調查及審理 ( 109年08月27日)
第 32 條
少年法院於事件終結時,應將裁判書送達報告、移送或請求之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