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三 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 109年08月27日)
第 37 條
保護管束處分交由適當之機關(構)、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時,應由少年保護官主導,並與各該執行者共同擬訂輔導計畫及隨時保持聯繫;少年有前條第四項或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情事時,執行者應即通知少年保護官為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