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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三 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 109年08月27日)
第 47 條
安置輔導處所應提供少年適當之居住環境,妥善照顧其生活,並依處所性質施以或連結少年所需之教育、身心治療或輔導等措施。

安置輔導處所應按月或依交付執行安置輔導保護處分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約定之期限,將安置輔導紀錄函報該管少年法院、少年戶籍地及安置輔導處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於輔導結束後十日內,將執行情形相關資料,通知原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少年戶籍地及安置輔導處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