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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三 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 109年08月27日)
第 48 條
安置輔導處所於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該管少年法院:
一、罹患重大或需長期醫療之疾病。
二、因意外傷害緊急送醫。
三、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四、遭受不法侵害。
五、逃離或逾假不歸。
六、重大違紀。
七、長期未受家人、親友或師長探視關懷。
八、其他依法應通報或認有通知必要事項。

前項事由依照法律規定應通報主管機關者,並應依法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