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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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三 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 109年08月27日)
第 56 條
少年觀護所應將少年在所期間之鑑別報告及接受輔導情形,送交執行感化教育處所,作為擬定處遇計畫之參考;少年接受輔導情形,並得作為執行成效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