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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三 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 109年08月27日)
第 58 條
少年法院應與少年保護官定期探視少年,並與執行感化教育處所隨時保持聯繫,必要時得指派少年保護官、其他適當之人或連結相關資源共同輔導少年。

少年法院得指派少年保護官與提供少年就學、就醫、就業、自立生活或後續追蹤輔導及其他資源或福利服務措施之機關(構)或人員保持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