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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三 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 109年08月27日)
第 62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依本法交付感化教育之少年及其家庭,得於執行期滿、聲請停止或免除三個月前,與少年法院及執行感化教育處所為後續追蹤輔導、就養、就學、就醫、就業或自立生活等必要事項進行聯繫、評估與協助,並訪視少年及其家庭。

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