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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三 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 109年08月27日)
第 66 條
司法警察機關接受少年法院通知執行外國少年驅逐出境之處分時,應儘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