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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 112年08月08日)
第 5 條
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揮執行之,並宜注意受監控人及其同居家屬之名譽及身體、財產安全,避免逾必要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