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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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 112年08月08日)
第 6 條
法院及檢察署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業務,應備置信息接收及其他必要之科技監控相關設備與器材,並得視需要以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