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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 112年08月08日)
第 9 條
前條命令書應送達受監控人,並副知臺灣高等法院或臺灣高等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該案移送或輔助偵查之司法警察機關、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其變更、延長或撤銷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