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 110年02月09日)
第 11 條
審核小組為行使第三條所定職權,得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審查會議。

審查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審查會議時,由本法十八條第一款所定法官委員代理主席;法官委員亦不能出席者,得由召集人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審查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