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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 110年02月09日)
第 15 條
列載於初選名冊之人無前條所定情形者,均應列入複選名冊。

審核小組認列載於初選名冊之人有前條第六款所定情形,惟於次年度結束前其情形可能消滅者,應於複選名冊註記該情事。

列載於初選名冊之人有其他情事,得為法院審核候選國民法官資格之參考者,亦得註記於複選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