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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 110年02月09日)
第 17 條
審核小組有關前四條事項之決議,應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審核小組就其他事項召開審查會議為決議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